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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债发行已有三十年的历史,国债市场法律监管制度已基本确立,呈现出分割监管以及多头监管等显著特点。国债交易发展经过了从单一银行柜台市场,到有了交易所市场,再到银行间交易市场从交易所市场中分离出来独立存在的这样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财政部、央行、证监会等众多监管机构依次出现,交易所、中央结算公司、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国债协会等自律管理机构也相继成立。国债的发行早于证券交易所的出现,因此最初的国债监管为财政部与人民银行组成的配套监管。而交易所市场曾经出现的严重混乱又使得商业银行退出交易所市场重新组建银行间市场。在这样一个逐步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分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有其一定的好处,即降低了市场系统风险。这从银行间交易市场的稳健发展中可见一斑。但是制度选择会受限于当时的历史环境以及人的有限理性,因此虽然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历史环境的变化,制度变迁的需求会越来越强烈。纵贯当今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国债监管体制具有统一的政府监管和完善的自律管理特点。从定价、流动性、市场成本和交易成本角度看,多元监管法律制度都存在市场效率和监管效率低下问题,监管组织多元化的法律制度不利于市场发展。我国的国债监管体制对国债发展的制约性已经逐渐显现出了。本文对现有国债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讨论,并在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改进建议,以期完善国债法律监管制度。本文共包括引言、正文与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分析了国债的概念及法律性质,并从监管的理论基础、监管目标以及监管范畴等三个方面对国债法律监管的内涵进行了梳理。第二章是现行国债法律监管体制的不足及成因分析。本章分别就银行间国债交易市场以及交易所国债交易市场的监管体制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当前监管体制存在的行政监管不统一以及自律管理效率有限的不足,并重点针对行政监管不足的形成机理进行了分析讨论。第三章是发达市场国家监管体制的介绍及借鉴。本章介绍美国、英国、日本三国的监管体制,对这三个国家的政府监管以及自律管理做了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了这三国经验的可借鉴性。第四章是对完善我国国债法律监管体制的一些设想。笔者建议首先应当建立起以证监会为监管机构的统一行政监管体制;其次,加强交易所作为自律组织的独立性以完善交易所层面的自律管理;最后,通过完善登记结算及托管的相应制度来加强登记结算公司层面的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