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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警关系模式是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重要问题,理顺检警关系涉及到检察权与侦查权的分配,关系到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改革,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状态和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实现。然而,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指导下的,我国现有的配合分立的检警关系模式,在刑事诉讼模式特别是庭审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条件下,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社会法治和民主的要求,且实践中的弊端日益明显,引发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中,笔者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为依托,详细介绍了我国现阶段检警关系运行模式以及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同时,对我国有关学者提出的改革观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评析,并结合国外检警关系模式做了详细地比较和借鉴。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检警关系的建议:把实现检警一体化作为构建我国检警关系模式的远期目标,把检察引导侦查作为近期举措,建立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模式,一方面加强两机关的互相配合,另一方面,强化两机关的制约,特别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两者不可偏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