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担保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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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但是,长期以来农村金融服务,特别是信贷服务的缺乏,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而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农村中缺乏必要的信贷抵押品,农村金融机构面临较大的信贷风险,因而不愿将资金借给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造成农户、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农村金融机构放贷难的两难局面。为破解这个局面,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增加农村可用于担保信贷抵押物,这不仅有利于农村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的控制,还有利于扩大农村信贷的供给,解决农户、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本文以这个角度,通过对我国农村金融担保制度的研究,探讨如何在目前法律条件下,扩大农村金融担保物,解决农村信贷中担保物缺乏造成的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本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简要介绍我国农村金融担保法律制度。首先,通过对我国农村金融现状的介绍,指出我国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不能满足农村地区的需求。通过对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比较得出,农村地区信贷需求不能满足的原因是农村地区缺少信贷抵押品,正规金融机构面临的信贷风险大。并且通过对我国农村地区金融担保制度的分析,指出我国农村地区的担保制度的不足。为下文分析加以铺垫。   第二部分,针对农村中不动产抵押制度的研究。首先探讨农地抵押制度。①作为农民的重要财产,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农地抵押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学界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通过对我国目前的法律政策、学术观点以及农地抵押法理的分析,指出农地抵押中的问题是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来避免的。这些问题与农地抵押制度的益处相比是微不足道的。所以笔者支持农地抵押,并提出构建我国农地抵押制度的具体措施。接着是对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抵押②进行了探讨。虽然我国法律允许农村房屋抵押担保,但是禁止宅基地的抵押。这样限制了农村房屋抵押的价值,不利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融资。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并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制度。   第三部分,对我国农村动产担保制度和权利质押制度的探讨。农村地区缺乏合适的不动产作为融资的担保。但是在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中存在大量的动产财产没有被担保制度利用。为解决这个问题,新出台的《物权法》规定了浮动担保制度和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但是该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和抽象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因而本部分通过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在运用浮动抵押制度和应收账款制度中的问题探讨,提出完善的建议。   第四部分,是对农村金融担保方式的研究。即对农户联保制度和农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实践中存在的风险和不足的研究,指出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提高农户联保和信用担保的立法层次,同时应加强农村地区信用环境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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