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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上市公司违规事件频出,虚假陈述违规不仅是上市公司违规中的主要违规类型,而且虚假陈述违规与审计师责任紧密相关。所以,监管部门在加大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同时也开始加大对审计行业的监管。2007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系统地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审计师在民事赔偿案件中的责任和处罚细则。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针对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审计师要让被审计单位给予纠正,或者发表保留意见。否则,审计师要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审计意见类型是审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完成审计工作后给出的概括性意见,是财务报告使用者重点关注和依赖的部分。从证监会对审计师的处罚公告中发现,大多数处罚公告都提及了审计师未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类型,由此可知,审计意见类型与审计师惩戒息息相关。那么,在日益严厉的监管环境下,审计师如何勤勉尽责地完成审计工作而不被证监会处罚呢?是否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就代表审计师勤勉尽责,可以避免被惩戒呢?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展开研究。本文通过对委托代理理论,受托经济责任理论,深口袋理论的分析,明确了审计监管与审计师惩戒的关系,以及虚假陈述审计责任与审计意见类型的关系,从而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针对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审计师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类型可以降低其被惩戒的可能性以及审计师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可以降低其被惩戒的程度,并且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分析审计监管力度大的环境下,审计意见类型与审计师惩戒的关系。通过以2001—2015年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虚假陈述上市公司的处罚公告以及被同时处罚的审计师公告为样本来源,获得174家次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样本和49家次被同时处罚的审计师样本。因大多数上市公司存在连续违规情况,但证监会并不是对所有违规年份的审计师进行处罚所以将连续违规的样本独立成单独年份进行处理。通过对样本多角度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和分组多元回归分析,采用Logistic模型和OLS模型,得出了审计意见类型与审计师是否被惩戒显著负相关,审计意见类型与审计师惩戒程度显著负相关,审计监管力度大的环境下审计意见类型与审计师惩戒显著负相关的结论,与研究假设一致。针对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审计师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可以降低其被惩戒的可能性,同时也会降低被惩戒的程度。进一步研究政策法规对两者关系的影响,分组回归结果显示,政策法规能促进审计意见类型对审计师惩戒的关系,即在政策法规颁布后,审计监管严厉的情况下,审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与审计师惩戒的关系更加显著。本文进一步细化非标准审计意见类型作为审计意见类型的替代变量,和用审计师被处罚的类型作为审计师处罚程度的替代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得到了一致的结果。本文通过对连续违规的上市公司样本独立成单独年份的处理方法,不仅解决了连续违规中证监会并不是对所有年份的审计师进行处罚的问题,也丰富了样本量使研究结果更加可靠。本文的研究结果明晰了审计监管的实质,明确了审计师责任,更好地督促会计事务所保持独立性以及审计师提高工作能力勤勉尽责地完成审计工作,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类型。同时从实证的角度证明了政策法规对审计监管的作用,为监管部门完善审计监管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