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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在日新月异的科技浪潮之中得到了迅猛地发展,同时知识产权引发的纠纷也逐渐显现。如何将法律和技术在现有条件下更加有机的结合起来,从而实现高效的对于涉案技术事实的查明与认定,这是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重要一环。中国的法官大多都是文科出身或者是法学背景,面对复杂的理工科技术事实,很难独立地作出科学、准确的裁判。于是在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2017年8月8日发布了《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试行)》),它们为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司法实践奠定了基础。本文先从历史背景和现实需要的角度,引出了技术调查官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之后对于《暂行规定》和《指导意见(试行)》进行了解读和分析,梳理出技术调查官的制度设计和具体规定,明确了许多概念性的内容。通过解读其中的条文,总结出了我国的技术调查官制度在现行规定中的特征和优势,强调了继续坚持和发展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必要性。并且结合技术调查官制度设立至今的司法实践,发现了一些在现行的框架下该制度存在的不足。这些不足不局限于制度本身,也包括一些配套制度的缺失。由于技术调查官制度在一些域外国家已经是一个十分成熟的制度了,所以参考一些域外国家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它们的类似制度运行的经验教训,总结出我们可以借鉴或者规避的内容,给我国的技术调查官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借鉴。通过前文的梳理总结和比较分析,再提出对于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完善路径。技术调查官制度已经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达到了制度设置预期的效果。但是技术调查官制度在制度设计的初期肯定不是完美的,《暂行规定》和《指导意见(试行)》还不足以对这个制度进行相对全面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而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产生一些争议也应该得到及时回应。本文就以这些问题为导向,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任何制度的完善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应该立足自己的国情,同时借鉴域外的成功经验,让技术调查官制度发挥出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