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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式的小规模农户经营已经不适应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运而生。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在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方式时,将西方国家的信托理财制度引入到农村土地流转之中,形成了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农村土地信托是以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为信托财产而设立的一种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农村土地信托的法律构造包括“三大确定性”和“两大”特定要件:即信托的目的就是获取土地的最大收益;信托财产是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委托人通常设立私益信托;信托期限受到土地承包期限的约束以及为保护信托收益而设立信托监察人。农村土地信托契约是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农村土地信托契约包括信托的设立、事项的变更、终止的情形;农村土地信托的公示应当在信托契约中明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信托监察人的权利义务是契约的必然内容。通过对农村土地信托法律构造和农村土地信托契约分析来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在农村土地信托存续过程中,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的真实转让、扩大受托人范围、土地信托税制的准确征收、土地用途的灵活性变更以及政府主管机构明确的职责有利于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