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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已经成为我国战略支撑作用最大、经济最发达的区域之一。但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该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已十分严峻。2016年《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部署,将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一切的战略位置。流域生态修复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涉及到沿江11省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而解决不同利益主体纷争的核心就是确立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不少的政策、法律积极探索横向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生态环境治理是影响国家治理效能的重要空间背景和物质要素;生态环境的治理效能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区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决定着区域发展的前景。长江是长江经济带发展的“脐带”,但今天的“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生态环境整体状况及其治理效能严重制约着长江流域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影响区域功能的关键变量。治好“长江病”就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系统性出发,树立长江经济带“生命共同体”理念,“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沿江人们乃至全国人们提供良好生态环境。作为一种新型的协调区域发展与生态环境动态平衡关系的柔性环境治理手段,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已被证明可以很好地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中各种利益关系、缓解流域用水主体间的各种矛盾。这一制度理应成为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主导性治理工具,作为一项良好的环境治理工具也需要法律为其提供保障。但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下,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还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主要表现为立法层面的体系性缺陷、运行层面的制度性缺失、补偿纠纷解决层面的保障性难题。本文在内容体系上,通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共分为六个部分:绪论部分概括了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的研究背景和研究价值,对国内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制度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分析,为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的纾解和完善确定理论起点和基础。第一章对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进行科学界定和多维认知。一是基于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是一个复合性概念,因此需要对其相关概念进行法律界定;二是从生态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学科维度明晰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对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现状、成因进行了分析。文章分析了长江经济带省内、省际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实践情况和制度进展,概括了不同类型的实践模式,分析了上述模式的产生根源。在详细解析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立法进展、政策性规定的基础上,认为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进展现状的成因主要有央地事权不清晰、省际合作与博弈格局不成熟、立法治理效能不足三个方面。第三章对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治向度的困难和难题进行了多层次研判:一是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立法层面存在的体系性缺陷,具体表现为宪法中关于生态保护补偿和区域合作的基本精神未能体系化、未形成专门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法律规范结构、地方性或配套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规位阶低;二是运行层面,存在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性缺失,主要体现为补偿主体界定不清晰、补偿标准不完善、补偿模式单一、补偿分割管理矛盾突出以及公众参与不到位;三是补偿纠纷层面存在的保障性难题,具体表现为解决途径不通畅和补偿法律责任不明确两个方面。第四章是国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若干制度样本的经验与借鉴。“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对欧洲莱茵河流域、德国易北河流域、美国田纳西河流域和法国水质付费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分别进行介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的不足,借鉴了诸如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体系、设置跨部门综合管理机构、建立补偿公众参与制度、确立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区域合作制度等。第五章是对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的纾解与完善。本文认为首先要确立保护优先与受益补偿相结合、政府主导和市场推动相结合、国家整体治理与区域合作相结合、决策参与实施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等基本原则;其次是完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立法体系;再次从主体制度、补偿标准制度、补偿方式制度、补偿管理制度、补偿公众参与制度等方面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最后需畅通补偿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明确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