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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刑法中一个重要而且比较复杂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过很多问题、在理论研究上分歧也不少。因此,全面、系统地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论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概念和特征。这部分内容主要介绍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概念,分析了国内学者对刑法 338 条罪名所持的几种观点,并提出自己的见解,认为应当定义为过失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罪。同时,这部分还着重分析了本罪的含义和论证了本罪区别于其他罪的本质特征。 第二部分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这部分主要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犯罪构成方面的各个问题进行研究。在犯罪的主体方面,列举分析了不同的观点,主要区别不同性质的单位在构成本罪上的合理性:认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非法成立的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国家也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在比较分析各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结果犯,在主观上是过失。并对本罪的主观过失情况进行了论证。也对当前有的学者要求对环境犯罪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观点进行了分析,认为本罪不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体方面,理论众多,在比较分析论证各种观点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环境权”是本罪的犯罪客体。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客观方面,对构成本罪的犯罪行为所排放倾倒的各种危险物质即包括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等所涉及的物品种类进行分析,便于在司法实践当中准确的运用。同时也对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论证。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是本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一定的条件下适用推定原则,以便更好的定罪量刑。 第三部分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有关犯罪的关系。这部分主要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违反危险物品肇事罪之间容易混淆的地方进行了对比分析,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便于司法认定。 第四部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考察。这部分主要对中外环境犯罪立法的脉络进行了清理,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过程,立法的形式,立法的特点进行了总结分析。 第五部分 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完善。这部分主要对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设想,认为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本罪:一是建议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分解为污染大气罪,污染海洋罪,污染水体罪,污染土地罪;二是建议增设污染型环境犯罪为危险犯;三是建议广泛适用财产刑,提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罚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