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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权运动呼声的不断高涨,保护同性伴侣的“平权”运动也在如火如荼的开展,愈来愈多的国家或地区不仅在国内开始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而且对涉外的同性婚姻关系也开始承认其效力。我国的很多学者也呼吁应该承认同性婚姻关系的效力,但基于我国目前的社会基础和条件,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道路漫长而曲折,虽然在短时间内同性婚姻不能够得到我国实体法的有效承认,也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束之高阁,事不关己,因为随着我国国际法的不断增强,面临的涉外问题也随之增多,涉外同性婚姻的合法性问题是无法避免的。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涉外同性婚姻在我国法律适用会遇到的情形和问题,应作出不同的应对政策,不能再像之前一样,一概以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为由,予以拒绝承认,我们应当先明确涉外同性婚姻的先决问题,再根据不同情况严格合理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和将法律规避作为公共秩序保留的特殊条款作为辅助性的措施,或者也可以通过最密切联系原则建立连结点的方式,并结合借鉴外国不同的立法制度、司法认定程序设计等层面的运作经验,进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特点的涉外同性婚姻关系法律制度。期望通过纵深化的分析、论证,以此来弥补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