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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即是金融市场发展至一定程度的产物,也是社会产业分工的现代化结果。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一种市场型间接融资方式。由于其灵活理财的特点,证券投资基金在金融领域已经占有稳定的资本份额,现已发展成为发达国家金融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构造借鉴了英国早期商事信托原理,在信托两端分别为事务委托人和事务受托人,处于事务受托人地位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运作证券投资基金时需要严格的履行受托人忠实义务,将处于事务委托人地位的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利益作为管理行为的最终目的和最高标准。在受托人忠实义务的要求下,作为受托人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令其个人利于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全心全意为委托人利益行事是信托原理产生的初衷,也是信托架构运行的价值所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应以此作为相关立法的核心构建规制体系。不过从目前来看,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体系未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给予足够关注,其首要问题就是在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运行基金财产时应当履行忠实义务。没有法律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原则性表述,仅靠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违规行为的个别限制无法构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完整体系。这种立法现实导致基金持有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无法依靠法律对自己进行有效救济,严重阻碍了相关法律实现应有价值。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立法体系,已经成为保证证券投资基金业健康稳定发展的现实需要。本文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作为研究对象,从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性质入手,首先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涵义、内容、理论基础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予以介绍,并就我国目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从而发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立法体系的主要缺陷,在借鉴国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立法体例的完善建议,希望可以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相关立法工作有所助益。文中笔者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相关原理,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全文共分四章。第—章综合概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这是本文的基础和起点。笔者试图在此探寻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设立初衷和理论依据,以图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入忠实义务作出准确理解。本章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涵义作为开篇,先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内涵和外延作出划定,并分析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独有特点。在此之后,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理论基础,笔者又着重介绍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三种理论学说,进而明确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笔者于本章最后详细论述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内容,旨在为全文打下理论基础。第二章以理论结合实际,重点分析我国当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漏洞。通过对《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重新审视,找出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规制的立法缺陷,以便做到有的放矢,便于有针对性的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立法提出完善意见。第三章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别考察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定。通过比较分析可以深化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立法的理解。不同国家由于各自法律文化和金融架构有所不同,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立法也各有特点,对各国立法实践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形成比较全面的认识。笔者在本章分别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立法经验并总结出我国理想信托忠实关系的构建要素,希望可以以此作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立法体系的构建参考。第四章对应前文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立法缺陷,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应用前文总结出的我国理想信托忠实关系构建要素,笔者在此章拿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我国立法中应明确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负有忠实义务并辅以具体化限制,构建宏观微观相结合,内部外部相结合的制衡监管体系,以期更好的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促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能够更好发展。希望本文能够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法律规范乃至对整体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完善都有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