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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司法确立了认缴资本制,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股东只需认缴出资额公司即可成立,股东自行约定实缴形式、实缴期限等等。本次公司法是政策推动的结果,确立的认缴资本制也超出了学者的预期。因为学者们多年的研究都是依循从法定资本制转向授权资本制这样一个思路,认缴资本制的确立使中国公司资本制度没有按照这一路径来发展。所以,对于认缴资本制理论准备不足,特别是认缴资本制下如何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就是试图梳理出认缴资本制下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思路,并且偏重对认缴资本制下最受瞩目的股东出资问题进行了讨论,试图解决如何从股东出资角度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本文主要论述了公司债务不能清偿,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到期时,是否要将履行期限未至股东的出资义务视为到期,理论上是否可行,并论述了履行期限未至股东的出资义务视为到期后如何适用的问题。本文共三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资本和资本制度。首先对资本的涵义进行了界定,对比了经济学、政治学领域资本的涵义,讨论了法学领域对资本的不同理解,界定了本文要讨论的资本的涵义;接着分析了三大公司资本制度类型,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讨论了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与债权人保护的关系,总结了这两种资本制度在保护债权人方面所秉持的理念。第二章主要分析了认缴资本制。首先通过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大致介绍了认缴资本制的概念和特征;然后通过比较不同的资本制度对认缴资本制的性质进行了界定;接着论证了认缴资本制的合理性,主要有转向了资产信用、调动市场主体自治的积极性、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三个方面;最后讨论了认缴资本制的不足之处,特别是股东出资方面可能会对债权人利益构成的威胁,并提出了应对之策,对应第三章。第三章讨论了出资期限未至股东的出资责任视为到期的问题。首先介绍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责任期限未至给理论和司法实务造成的困境,然后论述了股东出资责任视为到期规制的思路,学者对股东出资责任视为到期的可行性存在分歧,然后提出笔者观点并进行了论述;接着讨论了股东出资责任视为到期的实现路径,并提出了自己对立法的建议;最后讨论了未出资股东出资责任视为到期的司法适用,首先讨论了视为到期后股东出资责任的性质,然后论证了适用补充责任更有利保护债权人,最后论述了补充赔偿责任的适用问题,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认定应借鉴先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