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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商事诉讼领域的体现,对于消除管辖权方面的冲突、增强诉讼的可预见性等有着重要意义。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与判例,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协议选择管辖法院。2005年6月30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其第20届外交大会上,通过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其对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有着深远的意义。本文结合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内容,对各国协议管辖立法和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明确协议管辖的相关问题,并试图寻找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发展方向。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协议管辖制度概述,主要包括协议管辖的起源和发展、协议管辖的法理基础以及协议管辖的现实意义。本文指出,协议管辖一直被视为是对公共政策的一种否定,有损司法的权威性,直到20世纪中期,各国才承认协议管辖的效力。协议管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管辖权问题上的自然延伸和具体体现,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的权利直接导源于民事程序选择权。承认协议管辖,不但有助于实现诉讼的公正和效率,而且有利于保证法律适用结果的可预见性,从而有利于保护国际经济交易的安全,是国际民商事关系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第二章分析协议管辖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协议管辖的方式、种类及范围。本文指出,明示选择的方式是协议管辖的有效方式,默示管辖协议实为法院据于最密切联系原则而实施的一种推定权,默认规则不宜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中。协议管辖主要可分为专属协议管辖和非专属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的范围包括主体范围、客体范围以及案件范围,就主体范围来说,国家充当管辖协议主体时享有特权和豁免,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否是管辖协议的主体应由各国国内法决定。在客体范围上,只要不存在不方便法院的情况,无论当事人协议选择内国法院或是选择外国法院都不应要求所选法院与案件有实际联系。扩大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对于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第三章探讨协议管辖的效力问题,主要包括协议管辖效力的内涵、协议管辖效力的限制以及协议管辖效力的法律适用。本文指出,协议管辖的效力是指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包括对双方当事人的效力、对法院的效力以及对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效力。协议管辖效力的实现,与一国的公共政策、专属管辖以及不方便法院原则、弱者保护原则、协议的公正合理性等密切相关。协议管辖效力准据法的适用模式应以适用法院地法为主,适用协议选择的准据法为补充。第四章评析我国协议管辖制度,主要包括我国协议管辖的立法现状、缺陷以及完善。本文指出,我国有关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简单,对许多问题的规定不甚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应从立法形式及立法内容两个层面上对我国协议管辖制度进行完善。就立法形式来说,应统一立法,取消双轨制,同时在立法体例、体系上进行改革,将协议管辖制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而独立成章节。就立法内容来说,应放宽协议管辖的形式、拓展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弱化协议法院与案件之间的联系、加强对协议管辖的合理限制,取消对级别管辖的不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