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复制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基础性著作财产权,也是经济权利中最早的权利。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在给我国经济带来新的增长契机的同时,也给我国的法律特别是著作权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因为网络以其可以提供超常规模的信息资源,极强渗透能力的信息复制与传播设施,以复制行为的普遍性、复制效果的逼真性、传播的高速性以及成本的低廉性,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复制设备。面对新技术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的挑战,如何一方面实现知识尽可能造福于社会公众的宗旨,另一方面又能最大程度的为创造者提供激励,将成为网络世界里一个很大的难题。本文由有关临时复制的一个案例——腾讯诉王友金、淘宝网著作权纠纷案谈起,拟对临时复制和传统复制进行客观比对,探讨临时复制是否应归结为传统复制范围;其次结合与临时复制相关的国际和地区立法现状和背景,从公众合理使用、著作权人对临时复制的控制方式及其有限性等方面进行了论述;最后本文对我国立法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对临时复制问题进行明确,以实现著作权保护与信息网络流通的平衡。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概述了临时复制的概念、特征及其与传统复制的比较,得出其是否属于传统复制。第二章提出了国际上关于临时复制的立法分析,列举了欧盟、美国以及加拿大等国的立法情况及探讨立法背后的经济动因。第三章着重分析了我国现阶段有关临时复制立法的情况并提出了对临时复制的立法对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