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以及人口的剧增,一些自然生态系统十分脆弱的地区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系统的主体功能逐渐退化,可能危及地区甚至是国家的生态安全。在此情况下,国家提出了一个环境保护的创新模式——生态红线。生态红线就是国家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最小生态保护空间,其作为一种底线思维,为我国保护自然生态系统指明了方向。生态红线虽然已写入环保法,但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因此,建立完善的生态红线法律保障制度体系变得十分紧迫。本文基于我国生态红线划定与保护的现状,阐明了生态红线的内涵,将系统论、生态承载力理论、环境风险管理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列举了生态红线的划分范围。通过对地方一些省市,如江苏省、天津市、湖北省以及京津冀地区生态红线发展实践的研究,发现我国生态红线存在着国家层面缺乏生态红线相关立法、具体法律制度不完备等问题,并且介绍了美国、印度、日本、欧盟等国家和组织在生态红线相关制度上的成功经验。认为我国生态红线法律制度的建立需要遵循生态整体主义、保护优先、分区分级分类、生态风险预防等基本原则,出台生态红线专门立法、完善生态红线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地方生态红线法律法规,建立具体的生态红线法律制度,如监测与评估制度;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差异化管控制度;统一监管制度;环境风险监测预警和防控机制;区域生态补偿制度;考核评价制度;生态红线法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