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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称为“海洋宪章”,它的通过与生效,奠定了现代海洋秩序的法律基础,为解决海洋争端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的相关规定,争端当事国应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相关争端,如果不能通过自行选择的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则缔约国必须将该争端提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所规定的一个或者多个争端解决机构中。该条款的争端解决机构包括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仲裁法庭及特殊仲裁法庭。其中,仲裁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成立的非常设性司法机构,而附件七规定的就是强制仲裁制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强制仲裁制度,已经极大地突破了传统意义上仲裁制度的性质与特征,削弱了各国对仲裁的参与度及控制力,强化了该仲裁制度做为第三方裁判而特有的强制力。这一强化仲裁强制力的做法是否会对国家仲裁制度未来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值得众多学者关注,也是本文所要探寻的主要问题。本文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强制仲裁制度的概述入手,首先介绍了强制仲裁制度的概念,明确了强制仲裁制度的独特内涵,并以此为契机,在对强制仲裁制度的强制性等特点进行总结的基础上,通过比较的方法详细分析了强制仲裁制度的重要价值和作用。本文还从强制仲裁程序的选择、仲裁法庭的形成及其对事对事管辖权的角度对强制仲裁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在此基础上,还对适用强制仲裁程序的限制和任择性例外情况进行了分析说明。强制仲裁程序的确立,为世界各国的海洋争端解决的实践提供了更佳的选择方案,本文便从最新案例中分别选取了有关强制仲裁程序的提起、仲裁法庭的实质管辖等问题的案件,着重分析了强制仲裁程序得以适用的依据和理由,并对案件作了评述。最后,本文从我国对强制仲裁程序的保留声明入手,分析了强制仲裁程序适用的可行性的问题。并最终提出我国调整对待强制仲裁程序适之立场的具体建议,希望为以后通过法律手段中的强制仲裁程序解决海洋争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提供一种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