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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问题历来是我国“三农”问题所关注的核心。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造成了农村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农地非农化现象日益显著。我国农业生产的比较利益低下,导致很多地区的土地被大量抛荒,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低下,难以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的目标。导致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流转模式难以满足农村地区土地交易主体对土地市场发展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热情。目前,土地的家庭分散经营已难以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农地改革的现实需求。土地是财富之母,如何顺应城镇化之势,革除农村土地分散经营之弊,寻求破解“三农”难题之道,成为我国当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论文针对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以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为出发点,提出了土地信托流转的新理念,为将来构建一种全新的社会化、多元化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从而弥补现行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不足,并将全新的财产管理理念引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并以此促进农村土地流转。论文运用了法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从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入手,进一步扩展到土地信托流转的机制设计,并提出了土地信托流转的一系列配套制度和措施:(1)论文首先就我国目前的土地流转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总结出传统土地流转模式的不足之处,进而引入来源于西方国家基于财产管理理念而设计的土地信托流转模式。由于我国目前已有部分地区正在积极尝试土地信托这种流转方式,论文选取了最具代表性的湖南益阳以及浙江绍兴两地,分别就这两个地区正在进行的土地信托试点进行了考察,并从中总结出土地信托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能够发挥的积极作用,为后文分析土地信托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提供实践基础。(2)论文结合文献,对国外土地信托的实现的基础、目的与功能、公私关系、组织形式和运作模式进行了归纳和总结,认为影响土地信托流转的因素主要包括:经济环境变化、既有法律制度的规定、公众对土地信托的认知程度、政府引进新制度的意愿和立法成本五个方面,这些因素在进行土地信托主体交易行为的博弈过程中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论文通过对国外土地信托制度的构成和运行的经验总结,并以我国的实际情况作为出发点,提出了构建土地信托流转机制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四个问题:第一,村委会能否参与土地信托流转;第二,受托人资格如何界定;第三,专门法律规范的制定:第四,土地信托权属登记问题。(3)对土地信托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首先,运用制度供给需求函数以及供求均衡分析,并结合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不足,分析了我国进行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以及进行土地信托流转改革将会给我国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几方面的好处。论文的主要结论之一在于,我国正处于进行农村土地流转改革的最佳时期,运用新的流转模式来改善现有土地流转形式的不足,并以此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符合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其次,论文分析了我国进行土地信托机制建设的可行性。土地信托流转在我国毕竟是新兴事物,在少数试点地区收集的资料和数据存在地域上的局限性,因此,论文运用反证法,首先在宏观层面上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有针对性的选取了重庆市石柱县作为我国各地区土地流转最具代表性的地区为样本。通过对样本地区采集传统土地流转形式的相关数据,经过整理分析,得出结论,即该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已经处于瓶颈阶段,难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虽然石柱县尚未参加土地信托的试点,根据从该地区发放的问卷结果来看,现有的土地流转形式已经难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并且该地区农户已经对土地信托这样的新型土地流转模式已有所耳闻并且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与重庆市石柱县土地流转情况相似的地区在全国范围内不在少数,结合问卷调查和数据分析,论文认为,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开展土地信托的基础,实行土地信托将有助于进一步搞活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路径相符。(4)论文设计了土地信托主体的权利义务体系。以法律制度的构成要件为标准,首先确定了这一体系设计和运行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明确了作为我国土地信托财产的特殊性,即我国土地信托财产实际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西方国家土地信托中的土地所有权。运用成本与收益分析法,对信托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行为进行了博弈分析,并以此为依据,设计了作为土地信托主体的委托人、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体系结构。明确了受益人在土地信托交易过程中的地位特殊性,并有针对性的设计了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内容。(5)设计了土地信托流转机制运行的信托主体激励机制以及产权激励机制等具体的措施来实现对土地信托流转运行的有效激励。在主体激励机制中通过微观经济学的行为预期分析,探寻了土地信托交易主体的决策行为方式以及在何种条件下能够达到信托制度所要求的最优均衡状态。在产权以及其他配套机制设计上,构建了一个以土地信托交易为核心,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以及中介组织组成的体系,为土地信托的制度化提供完善的机制运行和服务保障。(6)农村土地信托的配套制度与措施搭配。论文首先讨论了如何构建和完善与土地信托相配套的特殊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我国《信托法》以及《土地管理法》,虽然在实务中还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和办法等规定,但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需要从法律的层面加以规定和完善,因此论文选取了两部最具代表性的法律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其次,论文就土地信托服务体系构建提出了几方面的建议,具体包括培育土地信托中介组织、加强农村居民的教育培训、发展土地流转市场和构建并完善农村土地信托的监督管理体系。第三,在谈及农村土地问题时,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也不容忽视,毕竟土地作为农民的生存之本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为此,论文就如何完善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建议。最后,论文就有关农村土地信托的专门税收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当前构建土地信托流转机制中存在的课税问题,并从行政、立法、司法几个方面对该问题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