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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养老保障“三支柱”战略的重大制度安排。由于涉及主体众多,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年金、信托公司等众多门类的金融机构,极易产生关联交易。 非正常、非公允的关联交易会给企业年金的运作管理造成极大伤害,对于中国这样的企业年金初级市场的规则破坏更是巨大的,也影响到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顺利发展。中国的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新兴市场,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年金管理刚刚萌芽,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无论在地方或行业,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的都为数甚少。 本文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关联交易的产生基础,并从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双重法律主体地位的冲突、企业年金中信托和代理制度的复杂和不完备以及企业年金受托人忠实和信赖义务的违背三方面剖析了关联交易的深层次原因。同时,本文从对关联交易的限制、对关联交易各关联方的确定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等三个方面介绍了世界各国在对企业年金关联交易监管上的经验。 我国年金业务发展尚处在发展初期,保护年金资金运作安全、使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保障应作为是企业年金制度设计的主要特征。因此,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就成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设计的重点。 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即将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如何以证券市场为前车之鉴,在一开始就建立起保护受益者利益的制度,这将直接决定这个市场是否能够健康持续的发展。本文旨在探讨在中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初期,如何借鉴国际惯例,建立起与国情相符的企业年金关联交易的监管体系,为中国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同时,本文提出,企业年金作为多种金融机构运作的平台,涉及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公司等众多门类的金融机构,目前对于关联交易监管的协调合作也是不足的。必须将不同金融机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管理和监督,不然在我国目前金融管理的分业体制下,多头监管所造成的监管缺失就难以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