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视角下遗忘物与遗失物之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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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虽是传统型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但自其1997年在我国刑法中设立至今学界对于其犯罪对象的相关探讨、争议却不曾间断。特别是“遗忘物”的界定及其与“遗失物”的区分问题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遗忘物”是我国侵占罪的特有犯罪对象,“遗失物”则是民法领域的专有术语,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定义以及范围均未作任何规定。目前,就二者是否存在区分问题法学界主要有“等同说”、“区分说”以及“缓和的区分说”。而就区分标准问题学界又存在不同的学说和标准,主要包括:传统学说、占有说(特定场所说)、恢复控制说。但各种区分标准在理论或者实践中均存在着某种内在冲突和缺陷。本研究深入分析了现有区分标准以及国内外相关规定,在运用刑法基本原理论证具有区分必要性的基础上运用同质解释规则提出了新的具体区分标准——行为人占有说。文章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为绪论。对国外以及国内关于遗忘物与遗失物的立法现状做了简要的论述,并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创新之处。第二章为遗忘物与遗失物界定之争。对我国法学界就二者的关系问题以及区分标准的相关学说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分析和评价。第三章为遗忘物与遗失物区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从二者文义上的差别以及国外立法借鉴两方面来论证区分的可行性,从刑法罪刑法定主义、谦抑性原则以及将侵占遗失物行为予以犯罪化存在现实困境等方面来论证区分的必要性。第四章是对遗忘物范围的限定——同质解释规则之适用。首先,寻找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代为保管之物”、“埋藏物”共同的“质”——占有转移模式“他人占有——行为人占有”,并以此说明“遗忘物”应当具有的质,以限定其范围。第五章提出了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之具体标准——行为人占有说。本部分首先对新标准下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定义以及构成要件进行了界定,然后对具体认定路径以及在不同情况下如何区分二者等方面进行了详尽分析。第六章为结语,主要是对文章中主要的观点、论述进行了概括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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