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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扶养义务所具备的法律特征包括互动性与对等性、法定性与道德性以及财产性与身份性。深入剖析夫妻扶养义务的法律适用有助于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国情并在中华民族传统的基础上,在社会生活和审判实践中更恰当地适用夫妻扶养义务,符合《婚姻法》的立法价值理念,有助于优化法律的规范作用。本文通过研究夫妻扶养方面的典型案例,发现我国夫妻扶养义务在内容、程度、优先度及是否应有例外等方面存在问题。夫妻扶养义务在现行法律下的适用遇到种种困难,亟需用更加明确具体的规范来强化法律适用。夫妻扶养义务有其固有的特征及功能,同时在经济学、社会学以及法学等多个领域中理论基础极其深厚。具体而言,夫妻扶养义务主要由生活扶助、物质供养及精神慰藉组成,它们相互依托,缺一不可。现阶段国内司法实践中夫妻义务的适用过程,在是否履行方面存在夫妻扶养义务的前提不明确、与赡养和扶养存在顺序争议、无履行例外情形规定等争议;具体适用方面亦存在履行时限、具体内容、履行程度的规定不明的问题。综上,我国立法有必要明确夫妻扶养义务的具体内容、界定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程度。通过设立禁止精神遗弃行为、明确物质给养的担保保障扶养权利的实现,依托家事法庭来促使夫妻双方履行其扶养义务。夫妻扶养义务例外与夫妻扶养义务之间本身具有一体两面的关系,前者是后者适用的排除,它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及公平正义原则等法律原则。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经验,并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现状,充分明确夫妻扶养义务的适用及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