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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形式是指合同内容的表现形式,即合同内容的载体。与合同形式有关的问题至今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如合同形式在法律性质属于成立要件还是有效要件?合同形式与相关概念如何区分?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形式的法律后果会招致什么样的后果不明确。通过梳理合同形式的历史演变过程可知,合同形式在经历了一条形式主义—形式自由—复兴形式主义的发展历程之后,已经完成了从过去的效力性形式到现在的保护性形式的功能转变。在保护性形式功能下,合同形式与其他相似概念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与合同内容的不可分性。合同形式对合同的法律性质在形式的演变过程中也在变化,但基于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的思想基础不同,合同形式的法律性质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在形式自由的大背景下,多国开始重视合同形式的重要性,在对世界上主要国家关于形式欠缺的立法的比较研究中得知,世界上主要国家对于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都有类似的规定,只是在针对具体合同类型采取的具体措施有着区别。而在我国,基于法定形式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定形式的后果应当被评价为无效,而违反约定形式的法律后果在参与了当事人的意思,它的后果则可以是多样的,只是基于现有立法的规定,书面形式下应当令当讨论。因此,我国立法应当重新明确形式的适用范围,重新考虑在合同类型上将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分开规定。并对违反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的法律后果在立法上予以明确,不过也应当建立在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相区别的基础上。同时,现有履行行为补救形式欠缺规则的适用也主要针对书面这一种形式,且对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不加区分的适用,因此,此规则的适用也扩大到到其他合同形式。在法定形式下,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形式欺诈,那么,依赖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补救合同形式欠缺的效力将会落空,诚信者的利益的保护需要借助强有力的司法手段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利用。在约定形式下,更应当考虑司法自治的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