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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尝试澄清康德伦理学中的幸福概念的含义,认为康德伦理学中幸福概念有三个层次:自然幸福、道德幸福和神圣幸福。自然幸福是经验与质料性的,仅就其本身而言无所谓善恶,而更多地显示出道德的中立性,故德性是外在于自然幸福的;道德幸福则基于意志的本质规定、同时也基于自然的全部目的,由于自然目的已经受到德性的约束,德性是内在于道德幸福的;神圣幸福不涉及任何质料,自身就是独立自足的,与上帝的意志相关,是幸福的完全精神状态,即德性与幸福处于完全同一的状态。通过对幸福概念的分析,我得出结论:至善在此世可能,他人幸福是我们的义务,故道德可以完全独立于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