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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继续性合同,合同履行期限跨度较大。实践中为了提高诉讼效率,统一审判尺度,在继续性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形成了“参照合同约定”这种便捷快速的处理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是,各地法院对施工合同无效后如何适用该法条存在不同处理方式,造成同案不同判。“参照合同约定”是立法者对无效合同后果的缓和,是对个人意思自由与公共利益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但是该条的适用却导致无效合同完全按照有效合同处理,纵容无效行为,使建筑市场一片混乱。因而,本文拟寻找更好的处理方法,使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支付更加合理与公平。论文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文章第一部分开门见山提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的缺陷,并由此缺陷引出各高院意见对工程款支付问题的补充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分歧。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有的法官部分参照合同,有的法官则主张据实结算。在部分参照合同的判例中,参照合同的范围也不统一。如何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支付范围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文章第二部分论证参照合同结算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论证参照合同之例外。本部分将判例总结以及法理分析相结合,得出了参照结算协议,参照“与工程价款有关的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条款,利息条款,不参照利润、支付条件和违约责任条款。在此基础上,此部分论证了四种情况无法参照合同约定,应当据实结算。文章第三部分论证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支付的法理基础。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对于折价补偿的标准,在理论界存在主观说与客观说两大学说,但都有些生硬,本部分借鉴原物可以返还时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进行完善,即对折价补偿标准也进行善恶意区分,用不同的主观状态适应不同的折价标准。文章第四部分论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据实结算的工程款支付范围。以折价补偿中的受损人损失和受益人得利为中心,本部分认为承包人损失是实际投入即工程施工成本。发包人的得利应以合同签订时的客观交易价值来确定,客观交易价的计算应以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客观交易价值的市场价为准。在折价补偿基础上,梳理了实践中当事人提出较多的“窝工损失”和“欠付工程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得出了三个索赔窝工损失的裁判规则、窝工索赔范围、数额以及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标准和数额。文章第五部分主要是对本文的总结及逻辑结构的梳理。全文行文结构为法条缺陷——参照合同范围——据实结算情形——如何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