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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贩运已成为一种几乎困扰所有国家的全球现象,在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呈发案率高、破案率低的特征,经过多次集中打击但仍然有禁不止。近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案数呈总体下降趋势,但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仍旧有其生长的温床。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研究文献自《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后有所增加。而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对本罪的立法沿革、基本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问题、刑罚适用问题等方面进行梳理,并且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探讨。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罪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分析主要从:本罪的客体、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其中着重将对对本罪的客体、本罪“收买”行为的认定,以及本罪的行为对象范围适用等方面进行讨论以对本罪有一个更为准确、明晰的认识;第二部分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司法认定,主要分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罪与非罪的认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罪数的认定以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共同犯罪的认定。主要围绕婚姻诈骗、被害人承诺、民间送养、婚姻中介展开讨论罪与非罪的问题,围绕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以及多次收买受害者展开讨论本罪罪数问题,最后通过分析居间介绍行为与其他帮助行为探讨本罪共同犯罪问题;第三部分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罚适用,主要围绕本罪的量刑标准和罚金刑适用的可行性方面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