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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凭借其独特的结构设计,具有风险控制及金融创新之功能,也因此信托在全球蓬勃发展起来,我国也引入了信托制度。信托形式层出不穷,但信托相关税制却停滞不前,主要存在着重复征税及利用信托避税的问题。信托税制中占重要地位的是信托所得税制,而信托所得的归属又是信托所得税制的核心要素。目前解决信托所得归属问题的理论除了信托导管理论之外另有信托实体理论。美国提出并发展了信托导管理论,该理论体现了实质课税精神,受到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推崇。然而,信托导管理论存在缺陷,需要用信托实体理论进行补充,对此各国立法实践可作为参考。文章思路主要是立足于本国实际国情和各国立法经验,以信托所得归属为切入点,以信托导管理论和信托实体理论为指导,分析各种类型信托的纳税方式,同时亦着重信托所得避免重复征税及反避税制度的建设。文章除去导论,另有四章内容:第一章信托所得课税的理论阐述。首先阐述信托导管理论,信托导管理论现已被多个国家所采纳,其次讲述信托实体理论,该理论是信托导管理论的重要补充,对于完善信托税制将有所帮助,最后要分别论述实质受益人课税原则、形式转移不课税原则、所得发生时课税原则,这三个原则将作为整个信托所得税制的重要基础,贯穿整篇文章。第二章我国信托所得课税法律制度现状及原因分析。第一步先剖析我国目前关于信托所得课税的立法现状,进一步阐述其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最后分析导致目前信托所得税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三章两大法系信托所得课税制度比较与借鉴。主要分析两大法系的信托所得课税制度,得出各国信托所得税制的演进过程及其特色,从而得出对于我国建立信托所得税制的一些借鉴。第四章完善我国信托所得税制的构想。从完善整个体系的角度出发,先从信托所得归属的角度构建信托所得课税法律制度,再分析如何通过其他制度构建解决信托双重征税以及信托避税两大难题。本文创新点在于围绕信托所得归属展开讨论,避开目前学界对于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争议,使用信托导管理论与信托实体理论解决信托纳税主体问题;在制度构建部分,结合案例,将避免重复征税制度与反避税制度加入整个信托所得税制,以求完善整个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