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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但是相应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未建成。在军事行动没有完全结束,土地改革还在进行当中,人民还没有充分组织的条件下,在全国范围内立即举行民主选举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建国前,以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同时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来采取过渡措施。鉴于国内外形势的需要,再加上斯大林曾三次建议尽快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等原因,中国共产党最终决定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久,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于1953年2月公布了选举法。6月初陆续在各地方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了出席会议的代表,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共同纲领》随之退出历史舞台,政协的职能也相应有了诸多变化,人大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也有了新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第一部宪法,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并规定了我国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合作社经济、个体劳动者经济、资本主义成分经济的发展方向,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