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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交通工具特别是铁路交通运输工具,在为人们的出行提供快速高效服务的同时,由其所引发的损失总量和赔偿数额也一直居高不下。如何通过科学制定归责原则的方式,引导资源的优化配置,激励铁路旅客运输各参与方的行为,控制预防成本、提高预防效率、降低铁路事故损害,减少由此所引发的争议,是有关各方一直努力探求,试图解决的问题。既然,铁路旅客运输意外损害不可完全避免,而面对风险承担和利益分配又纷争不断,人们逐渐开始发现,最终决定风险承担与责任分配的,其实是居于铁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核心地位的归责原则。因此,如何依法确定统一合理的归责原则,一直是立法规范铁路旅客运输规则研究的重点,但至今仍有一些问题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引入法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将法律制度看作是一种激励机制,通过合理配置责任和科学设定赔偿规则的方式,将个体行为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引导行为人选择社会最优行为,并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的修订和补强以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为核心的铁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以期通过归责原则的引导和对责任的合理分配,实现对于公平正义和效率效益双重价值的均衡保护,为修订和完善法律提供建议和参考,这不仅是依法治国、依法规范铁路交通运输秩序的必然举措,也是本文研究的重心。具体来说,本文的研究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提出问题:提出现有的铁路旅客运输承运人归责原则在适用中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通过对位于铁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核心地位的归责原则的分析,提出在铁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过程中,严格责任的立法确立、适用范围和免责条件,不仅是理论研究的中心,更是诉讼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结合现有的立法规范,在对上述问题进行定性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加入定量分析的方法,以期优化制度研究的思路与方法,努力为修订和完善立法提供科学、客观、可量化的依据与标准。(2)从法经济学的演进发展进程着手,重申法经济学的宗旨及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要通过激励实现公平正义与效率效益的双重价值目标。并以此为基点揭示用法经济学原理分析归责原则的制度合理性,提出运用经济学中的个人主义方法论,利用收益最大化原理、均衡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和范式,分析合理设定归责原则,调整和激励行为人最优化策略的科学性和必要性,强调在法经济学视角下,激励是社会制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3)铁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来源广泛,司法层面争议不断,但立法并未在此领域明确确立归责原则。文章从对严格责任的归责基础、内涵外延的追溯和分析开始,结合此领域的立法现状与争议,运用法经济学的研究视角,通过效率比较的方法,研究严格责任自身的效率优势与损失,尝试采用二元收益矩阵和意外事故分析模型的方法,提出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损害、节约社会总成本的评价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从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角度,论证铁路旅客运输承运人利用高速轨道交通工具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属于高度危险责任,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从而提出在铁路旅客运输高度危险责任领域,应当明确确立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建议。(4)严格责任的归责基础是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但立法并未对这一危险责任的适用范围给出明确界定。文章从对现有归责原则适用范围的分歧争议谈起,归纳剖析高度危险责任的立法特征及价值,提出可以按照效益分析路径,从均衡分析的角度预测理性行为人的策略,确定最佳事故预防方,然后通过构建社会福利函数的方法,验证将单方事故界定为严格责任适用范围的激励功能,最终明确提出应将铁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中符合单方事故特征的责任,确定为高度危险责任,将单方事故确定为严格责任适用范围的立法建议。(5)严格责任的免责条件是落实承运人责任承担的关键,文章回顾了现有立法对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格责任免责条件的规定,从分析单纯依赖成本内部化激励机制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入手,引入受害人的合理注意水平这一概念,采用效益分析和均衡分析的方法,论证将具有共同过失抗辩的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作为铁路旅客运输承运人归责原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进一步运用汉德公式和边际效益分析的方法,按照成本——收益分析的路径,研究应如何确立受害人合理注意水平,并以此为引导,有效激励各运输参与方,采取合理注意水平,实现最优策略组合的均衡状态。最终提出在铁路旅客运输高度危险责任承担中,应当适用共同过失抗辩规则修正严格责任,将旅客的故意以及不可抗力,确立为严格责任免责条件的立法建议。本文的研究创新及学术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铁路旅客运输责任来源广泛,司法层面争议不断,但立法并未在此领域明确确立归责原则。文章首次运用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分析立法确立铁路旅客运输承运人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单方事故界定为铁路旅客运输高度危险责任,并提出立法应明确在此领域确立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建议。(2)作为严格责任归责基础的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立法并未对其适用范围给出明确的界定。文章从对现有归责原则适用范围的分歧争议谈起,首次运用法经济学分析方法,通过均衡分析,从合理预测理性行为人行为策略的角度,提出最佳事故预防方的概念,并通过构建社会福利函数的方法,验证将单方事故界定为严格责任适用范围的激励功能,最终明确提出将单方事故确定为严格责任适用范围的立法建议。(3)文章首次运用法经济学分析方法,从效益分析和均衡分析的角度,提出受害人合理注意水平这一概念,并最终论证了将具有共同过失抗辩的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作为铁路旅客运输承运人归责原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研究应如何确立受害人合理注意水平,从而有效激励各方参与人,实现最优策略组合。本文最终的结论是:在现阶段铁路旅客运输承运人高度危险责任承担中,立法应当明确确立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将单方事故界定为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同时适用共同过失抗辩规则修正严格责任,将旅客故意和不可抗力作为承运人的免责条件,这样才能够使得立法实现兼顾公平正义与效率效益,维护旅客的权益与保障铁路运输事业发展的双重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