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发回重审,作为上诉审法院保障初审判决正当的重要手段,在监督诉讼程序、纠正裁判错误、保障当事人权利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其价值定位和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程序正义乃至实体正义的实现。遗憾的是,发回重审的实际操作效果在我国却不容乐观——价值定位的扭曲和立法的简陋不仅成为阻碍其良好运行的“硬伤”,而且随着社会生活复杂化、利益结构多元化、司法理念现代化及新类型民商事案件的大幅增加,发回重审的负面效应愈发显现,最终“异化”到背离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与此同时,学者兴趣的不足和资料的匮乏,也在主观客观上造成对发回重审的学术研究处于“相对冷漠”的境地,鲜有人问津。理论准备的“底气不足”,导致发回重审在众多的质疑声中,至今难以探寻出一条新的路径。本文尝试从定位发回重审的价值出发,在详细剖析立法漏洞和现实弊端的基础上,找出其症结所在,并且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地区)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的合理规定,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理性地设置发回重审相关机制,以求还原它应有的面貌。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三大部分,约4万字,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原理透视。这一部分主要是对发回重审的价值定位、发回重审的适用范围和发回重审的适用程度进行探讨。发回重审作为上诉审法院监督纠正初审法院错误判决的重要手段,其价值包括保障程序合法正当、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促进上下级法院统一适用法律,其中保障程序合法正当是发回重审具有的独立价值。从发回重审价值定位出发,通过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分析发回重审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度,既能充分了解发回重审的信息和细节,又能帮助我们准确发现发回重审的问题和弊端所在,从而为“矫正”发回重审提供清晰的思路。二、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现状分析。该部分对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弊端及负面效应作了较为详尽的考察和全面的论述。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的宽泛和粗陋直接造成发回重审适用标准不明,缺乏稳定性;法官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致使发回重审在审判实践中被乱用和滥用。诉讼周期过度延长,当事人诉讼成本无谓增加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同时,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的“科层式”关系,某种程度上打乱了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科学分工。一方面导致上级法院怠于监督,利用发回重审规避职责;另一方面也使下级法院丧失独立审判的积极性,习惯于先“请示”,后判决。两级法院之间相互牵制的作用荡然无存。如果不能建立起对发回重审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无论法院还是当事人,都很难走出“上诉——发回重审——再上诉——再发回重审”的循环审判怪圈。三、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理性设置。此部分提出理性设置发回重审机制应当首先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诉讼程序的价值取向、二审的审理范围、“两种选择”的价值衡量、发回重审率的评价体系。在此基础上,立法应当将发回重审限于重大程序瑕疵并予以细化,取消赋予法官较大裁量权的判断标准,增加重审程序的相关内容;同时,建立发回重审控制机制,包括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完善法院之间的监督与回应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