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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是随着家庭和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的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从法学意义上讲,继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继承,是指生者对死者生前所享有的权利的继承,其内容不仅包括财产继承,也包括身份继承。在现代法上,继承作狭义的解释,专指财产继承,指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或遗嘱的指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所有的一项法律制度。继承制度对于巩固社会的经济制度,维护家庭的和睦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1985年制定并施行了《继承法》,《继承法》是适应当时中国国情的。经过二十五年,中国社会与当时已有了很大的不同,综合国力不继增强,法律不断健全,公民的法律意识不继增强,公民个人财产也迅速增长。国家对公民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也日益重视。继承事项也越来越多。在实务中,很多遗产的继承都要办理继承公证,公证机构成为运用继承法最多的部门之一。作者在公证机构工作,办理了.大量的继承公证,特别是房产的继承公证。在继承公证实践中,作者发现《继承法》有许多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在公证业务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而引起业界的争议。本文旨在转继承后能否代位继承、立遗嘱人立遗嘱给孙辈的性质、《物权法》第29条规定与继承法相关规定的衔接、房屋遗产的认定、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五个方面做些探讨,希望对继承公证工作能有所裨益,并能得到专家的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