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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举,是一种公益的伦理选择行为,它是指行政人员发现组织参与不法或有害公共利益行为时,向组织内外(尤其向外)公开揭发组织的非道德活动,特别是组织内部的贪污与腐败行为。行政检举目的通常是为了抑制官僚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影响公共决策,从而能够有效保护社会和人民的整体利益。近些年来,有越来越多的公务员检举揭发上级和其所属的国家机关的不法行为。作为知情人,他们的检举行为为检察机关获取更多的证据提供了帮助,有效打击了贪污腐败。但是,公务员的行政检举行为也会被视为是对组织的“背叛”,容易遭到组织的打击报复和人身威胁,而维护公共利益又是公务员的神圣使命。是忠于组织还是忠于宪法?这一矛盾的问题让公务员总是陷于两难的伦理困境之中。本文从行政伦理视角入手,通过对长春市三个机关单位公务员的实证调研,了解他们的行政伦理状况,发现他们在行政检举过程中的伦理困境所在,进而深入剖析其原因,探索走出困境的有效途径。行政伦理,“是关于公共行政系统以公正和正义为基础的行政伦理价值观、行政伦理理论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1]它是对公共行政领域内,从事一切有关行政事务的人员、活动及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而行政伦理困境,是指行政人员或行政组织在从事行政活动过程中,面临相互排斥的多种责任要求、利益驱使和价值指向所产生的两难情境。美国伦理学大师特里·库珀认为行政伦理困境的产生原因是行政责任的冲突,基于这种理论,本文从权力冲突、角色冲突和利益冲突三方面来分析公务员在行政检举中的伦理困境表现形式。在调研过程中,笔者采用简单随机抽样的调查方法,对长春市的部分公务员进行抽样调查,详细列明各项指数和百分比,得出明晰的调研数据。结合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公务员在行政检举过程中产生伦理困境的原因有三个:责任的冲突,公务员伦理自主性的弱化和对检举风险的担忧。针对公务员在行政检举中面临的困境选择和原因,笔者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这也是本文的重点所在。首先,要完善公务员的自身建设,主要是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和培训,以及提高公务员的伦理自主性。其次,完善我国的伦理制度建设,在法律监管上下功夫,设立专门的行政伦理管理和监督机构。最后,是加强行政检举相关的制度建设,重点在于保护公务员检举人的相关利益,对他们进行一定的正面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