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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围绕交易型受贿司法认定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展开论述,站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结合实践中出现的相关案例,对交易型受贿做出理论与实践的诠释来,希望有助于司法实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的解决。本文将通过四个部分对交易型受贿的有关问题进行阐释:一、交易型受贿概述本部分主要是对惩治交易型受贿的有关规定和交易型受贿的主要类型做一个概括总述,通过以上两部分的论述,使得我们对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的定性以及在实践中的主表现形式有了一定的了解。二、交易型受贿的本质分析交易型受贿作为受贿罪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必然要满足受贿罪的一般犯罪构成,同时现实中的优惠购物与交易型受贿之间的界限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通过对交易型受贿中交易行为所特有的一些特征进行分析,揭示其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准确界定“优惠购物”,从而将“优惠购物”排除在交易型受贿犯罪之外。三、交易型受贿中的“关键词”分析本部分立足于司法实践中交易型受贿认定中的一些关键的容易出现混淆的词语如“市场价格”认定,“明显”标准的界定,“等物品”、“特定人”等进行分析,进一步做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四、交易型受贿司法认定中的其他问题本部分主要选择实践中出现的两个问题——交易形受贿中“明知”的判断以及数额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认为交易型受贿中行为人必须要明知其交易价格偏离市场价格,房屋在低价购进后的自然升值部分不能作为受贿数额予以认定,而国家工作人员在交易中支付的成本也并非是一律予以扣除的,将数额认定为交易时的市场价格与其支付的价格的差额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