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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瑕疵裁判普遍存在于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然而,我国的立法对于民事瑕疵裁判纠正机制的适用范围界定却过于狭窄,同时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运作程序。例如,对于纠正“笔误”的更正判决程序,我国立法界定的范围不仅仅相对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更为狭窄,而且错误的将遗漏诉讼费用负担的情形加入了更正判决的适用范围内;对于遗漏了诉讼请求的瑕疵裁判我国也并未像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一样设置补充判决程序予以纠正,而是不合理的通过作为程序最后防线的二审或再审程序予以纠正,浪费诉讼资源的同时还损害了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对于其他瑕疵裁判诸如裁判内容的不明确不具体导致难以执行的瑕疵、法律条文引用不当但不影响裁判结果的瑕疵、非主要事实认定错误但不影响裁判结果的瑕疵等等都没有设置具体程序予以纠正;对于瑕疵裁判的启动与运行也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定,造成法院法律条文引用上的困难与当事人诉讼的不便。本文以对民事瑕疵裁判的内涵界定与具体表现类型为切入点,立足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立法框架与理论界关于民事瑕疵裁判纠正机制的研究现状,综合域外两大法系对相关理论与制度的研究成果,从而展开对民事瑕疵裁判纠正机制相关问题的研究,并对我国民事瑕疵裁判纠正机制的完善提出了一定的建议。 除了引言与结语外,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对民事瑕疵裁判的内涵及性质做基本的界定。通过对国内有关学者对民事瑕疵裁判相关概念的比较总结及性质的梳理,笔者将民事瑕疵裁判概括性界定为:在裁判的制定过程中,因技术上的疏忽或因人民法院非故意的遗漏,出现需要对其进行纠正但不影响民事裁判实质性内容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分担的细微错误的裁判。从而确定了本文所探讨的民事瑕疵裁判的内涵及研究瑕疵裁判纠正机制所立足的基本视角; 第二部分,综合比较研究了域外两大法系关于民事瑕疵裁判纠正机制立法的基本情况。通过对域外两大法系几个主要国家和地区有关民事瑕疵裁判纠正机制的立法比较研究以及综合评价,希望对建立我国民事瑕疵裁判纠正机制有所裨益,结合我国本土的法律文化传统及立法现状,吸收域外相关制度之合理性方面来不断深化和完善我国民事瑕疵裁判纠正的理论与实务研究; 第三部分,针对我国现行立法中的民事瑕疵裁判纠正机制进行分析研究。本部分主要探讨了我国对民事瑕疵裁判纠正机制的立法状况及实务操作的基本情况,并将研究视角聚焦于民事瑕疵裁判纠正机制现有状况之各层面出现的问题,结合国内外有关瑕疵裁判纠正机制的理论成果,分析我国立法中对于民事瑕疵裁判纠正机制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状况,以及制定一系列瑕疵裁判纠正机制配套措施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第四部分,基于前述的研究结论对完善我国民事瑕疵裁判纠正机制提出相应配套程序的构思与设想,以期对我国民事瑕疵裁判纠正机制的纵深研究贡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