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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条款是指当事人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之外自由约定的条款,是保险人用来控制保险危险和变更基本条款内容的重要手段。特约条款制度来源于英美保险法,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也对特约条款作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我国,《保险法》第20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被认为是有关保险合同特约条款的规定。在保险法理论上,保险合同特约条款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之分。在英美保险法上仅作狭义的理解,被称之为担保,也就是保证条款。在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中,有关特约条款的规定,采取的也是狭义理解。但是,在有些学者看来,我国《保险法》第20条有关特约条款之规定,应作广义理解,对此笔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对特约条款应作狭义理解,这样才能起到更好的规范效果。具体理由是:第一,特约条款制度来源于英美保险法,且一直作狭义理解;第二,实践中将特约条款作广义理解,必将导致难以规制其内容;第三,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将特约条款作狭义理解,且规定较为明确具体,可作参考。本文对特约条款也作狭义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发达各国及地区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全文共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总体上介绍和论述了保险合同特约条款,具体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特约条款的定义与分类。理论上,习惯将特约条款作广义与狭义的区分,对此问题文章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和分析。并进而指出,本文对特约条款的定义采取的是狭义理解。对特约条款的学理分类,理论上素有不同见解,对此问题文章作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和比较,这有助我们从多个角度了解特约条款的分类。之后,笔者对我国特约条款的分类作了简略的介绍和分析,并进一步探讨了我国特约条款在以上分类中的定位。第二,特约条款的起源及相关学说。特约条款起源于英美法上的保证制度,是保险人用来控制保险交易风险、规避保险危险的重要手段。有关特约条款的学说,则经历了近代的“严格遵守主义”学说和现代的“实质遵守主义”学说。这种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完全符合契约公平的原则。第三,特约条款性质在两大法系中的解析。在英美法系上,特约条款被定性为使保险合同生效的一种“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