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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知识经济的需要,一方面,应该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确保知识经济形态下和谐的知识产权秩序:另一方面,又要避免滥用知识产权构成的垄断行为,给公共利益预留合理空问并维持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所以,对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有利于丰富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理论,为我国反垄断立法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提供具体的参考意见。 论文第一部分首先从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以及社会利益的角度深入探讨了知识产权的正当性问题,然后辩证地分析了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垄断权,也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因此,知识产权法确立了知识产权限制制度进行内部控制,论文即对这种限制制度的法理依据和表现进行了深刻的剖析。 论文第二部分就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冲突的外在表现和内在根源进行了全面分析。尽管有内部控制,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竞高与超标趋势下,对知识产权的过分保护,使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发生了冲突。究其根源,一是私权扩张,二是个体权利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三是发达国家利益的需要。 论文第三部分主要阐述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协调的理论基础,包括协调的必要性、协调的基础及原则,为正确认识、评价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禁止的具体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第四部分着重介绍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禁止的具体实践,并在总结有关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进行限制的指导思想,即首先应当比较全面、具体地阐述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既一致又冲突的复杂关系,同时要注意处理好鼓励知识的生产与促进知识的传播的关⑧默‘六.论文5 11日l)、系,.保护合法垄断权与防止滥用垄断权的关系以及遵循国际惯例与适当保护本国利益之间的关系。遵循这一指导思想,论文最后列举了反垄断法应该禁止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主要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的反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