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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的各项规定,2013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中对民事检察申诉制度进行了完善。本文以《监督规则》为背景,阐述新民事检察申诉制度的若干重大变化:当事人申诉不再只是具有信访性质的申诉,而是一种由当事人自主自配、自由处分,与起诉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一样的诉讼权利;构建了检察机关内部对申诉案件的受理权、办理权、管理权分别由控告监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行使的三权分立规则。同时分析其在期限、申诉处理主体、管辖、恶意申诉、证据等问题上的不足,并据此提出完善的建议:规范提起申诉的期限与申诉的受理期限、细化检察机关内部受、办、管三权分立规则、建立异地管辖制度、对恶意申诉进行界定及对恶意申诉进行规制、证据的审查采用等。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以期为完善民事检察申诉制度的立法提出建议。申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民事检察申诉权是申诉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以《监督规则》为背景,研究我国现行民事检察申诉制度。本文的主要创新点是对恶意申诉的界定及对恶意申诉的规制和检察申诉异地管辖制度的建立。恶意申诉的界定是对恶意申诉进行规制的前提,同时建立恶意申诉人的责任规则,以此来缓解我国司法实践中恶意申诉现象突出的问题。检察申诉的异地管辖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消除当事人的司法怀疑有积极意义。本文以四部分的内容对民事检察申诉制度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民事检察申诉制度概述。对民事检察申进行界定,民事检察申诉是当事人的申诉在民事领域诉权化的体现。简要阐述民事检察申诉制度的内容及其意义。第二部分:对新民事检察申诉制度的评析。这部分主要阐述新民事检察申诉制度的重大变化,如申诉的诉权化,构建了检察机关内部对申诉案件的受、办、管三权分立的规则等。同时分析《监督规则》对新民事检察申诉制度在期限、管辖、恶意申诉的规制、证据等问题上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新民事检察申诉制度再完善的构建。通过第二部分对新民事检察申诉制度不足之处的分析,笔者提出完善的建议:规范提起申诉的期限与申诉的受理期限。检察机关内部受、办、管三权分立规则的细化、建立异地管辖制度、对恶意申诉进行界定及对恶意申诉进行规制等。第四部分:余论:民事检察申诉制度的改革走向。结合全文对民事检察申诉制度的论述,探讨民事检察申诉制度改革的走向,并对民事检察申诉制度在新条件下可能遇到的新情况作出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