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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方面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另一方面,建筑类文化遗产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尤其是在当前的城市化进程中,建筑类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更是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但我国目前的建筑类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还不完善,有关的理论研究也尚欠深入,因此对建筑类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非常必要。
人类的生存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与人为环境,建筑类文化遗产属于人为环境的范畴,是环境的构成要素之一,但目前环境法对于人为环境还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因此本文首先从环境法对人为环境的界定作为问题的切入点,分析当前环境法对人为环境难以界定的原因,并试用调整论和生态学的观点,探讨环境法界定人为环境的可能性,明确必须在法律上赋予人为环境以生态环境地位,才能对人为环境要素实施有效的环境法保护。然后将建筑类文化遗产放到人为环境中进行考察,回归其生态环境的本质,分析其所具有的包括生态价值在内的价值属性。最后回到建筑类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上来,先介绍国际保护的经验,以及由此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再评述我国的建筑类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并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