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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是刑法学理论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而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更是不作为犯罪中的疑难理论。围绕不作为犯罪及其因果关系问题,刑法学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近两百年来学说林立,然而却始终没有定论,其基本争点主要集中在不作为的行为性、不作为犯罪的原因力、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定位、刑法中原因的确定方法、不作为犯罪的起果性与防果破坏性、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等问题。“不作为的行为性”以及“刑法中原因的确定方法”是解决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问题的关键,而研究这两个问题就必须从最基本的概念——“行为”和“原因”的正确理解入手。在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中,行为,应当是指自然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举动或相对静止。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所探讨的原因不能完全等同于哲学因果关系中的原因,能够成为刑法中的原因的,只能是法律事实,且必须是人的行为。因此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应当是在某一事件的正常发展过程中所介入的并起干预作用的某种人的行为,原因是造成结果的充分条件中的必要部分。具体到不作为犯罪中,对原因的寻找应以哲学因果关系的先进理论为指导,同时结合不作为犯罪的特殊性进行。不作为犯罪即是行为主体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因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在能够履行该义务时却没有履行,而造成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从而违反了刑法并且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针对不作为犯罪是否有原因力的问题,中外刑法学家分别提出了肯定说、准因果关系说和否定说等观点。相比之下,肯定说较为科学,然而,现有的肯定说大都不是从不作为自身出发论证不作为行为的原因力,且承认不作为具有防果破坏性,然而,防果破坏性并不是所有不作为犯的共同特征。事实上,在一些不作为犯罪中,不作为并不具有防果破坏性,而是具有起果性。因此,对不作为原因力的判断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作为犯罪中原因的特殊性在于不作为本身的特殊性,即以行为人负有由刑法确认的法律规定义务或因其先行行为引起的特定义务为前提。正因为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具有特殊性,不作为犯罪人的义务来源便成为了认定不作为成立的关键。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不作为犯罪成立的重要依据,对确定不作为人的刑事责任具有极大的实践意义。在追究不作为人的刑事责任时,应对具有防果破坏作用的不作为和发挥起果作用的不作为予以区别对待。具体地说,可对具有防果破坏作用的不作为酌情从轻处罚,而对发挥起果作用的不作为不从轻处罚,如此此方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