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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合同法定解除权为研究对象,分别指出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理论研究中的争论焦点,同时通过对司法案例所关注的细节的梳理,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的不同关注点。对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而言,发生解除权的原因层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首先体现在所能够适用的合同种类问题,本文认为法定解除权主要适用于双务的、债权的、一次性的合同,单务合同没有这个制度保障的必要,物权合同在我国大陆没有讨论的必要,而继续性合同,实际上法律条款中已经肯定其存在法定解除权。具体的解除法定事由中,实际上包括了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的法定解除权,以及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合同解除。违约解除中,又包括合理期限的确定、附随义务的解除可能性等问题。本文重点讨论的法定解除理由方面的争议,探讨目前理论上是如何认定根本违约的。在实务中,合同违约解除的裁判标准有以下几个规律:人身属性成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一个标准;诉讼中的双方约定解除不能掩盖法定解除的事由;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必须经过催告;非违约方的行为亦需要考虑在是否成立法定解除权中;合同履行完毕则无法主张解除权等。司法实践对于制度细节关注更多,理论学说争论焦点其实没有反映到实务判决中,司法实践中的对于法定解除权的适用,显然更加谨慎。司法实务对法院是否有权裁定解除合同的效力,解除权人是否可以提出诉讼的问题也十分关注。合同解除权的消灭事由,实际把握的范围也与理论存在差异。通过以上对合同解除制度的理论和实务双重考察,发现了司法实践对于制度细节关注更多,理论学说的争论焦点没有反映到实务判决中,司法实践对于法定解除权的适用更加谨慎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