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内部性及政府管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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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既有建筑的规模庞大,多数建筑用能效率较低。在能源紧缺的形势下,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需求凸显。我国政府通过各种方法来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市场化的模式得到了政府的认可,在引入试行后,近年来被政府大力推广。相关政府部门制定了管制政策以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但在既有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领域,管制政策表现乏力,并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在此背景下,对既有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的内部性及政府管制有效性与局限性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论文运用系统动力学及微观经济学理论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特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特性进行分析,得出合同能源管理是解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对既有公共建筑业主和普通居民的问卷调查得出既有公共建筑相对于居住建筑在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可行性上具有明显优势,表明既有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占比居高是市场选择的结果。  既有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双方信息不对称会引起内部性问题。在构建既有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内部性模型后分析得出:节能服务公司的在交易中的投资比例大于收益比例会降低建筑物节能改造效益;投资比例小于收入比例会产生不经济的节能改造结果。从而揭示了我国既有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出现局部化、短期化现象的原因,并提出了消除内部性的管制需求。  运用管制经济学原理,论文界定了目前我国管制政策的产权基础是以节能产权归用能单位所有,政府通过激励性管制措施向用能单位购买节能所带来的外部效益。在对我国管制措施进行分析后,根据合同能源管理的内部性特征,得出该措施在既有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领域存在着局限性,具体为:管制措施作用范围有限、管制效益不确定、不利于解决合同能源管理的内部性问题等。  最后,论文通过实例验证了结论的有效性,并提出要推动既有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针对领域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更加有效。建议把节能产权认定为社会所有;对既有公共建筑能耗总量进行管制;发展节能评估市场降低业主信息获取成本,减少合同能源管理内部性损失。就现行管制政策,论文认为按总节能量进行奖励和放宽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比例标准有利于提高政策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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