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内在观点”理论范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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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A哈特在20世纪中叶出版了《法律的概念》,由此奠定了他“20世纪英语世界最为伟大的法哲学家”的地位。其中的“内在观点”理论范式开创了法哲学界一个新的时代。只有通过“内在观点”,“承认规则”等概念才能得到充分理解;也只有通过“内在观点”,法律本身才能得到充分理解。   哈特“内在观点”理论范式的法学渊源包括约翰·奥斯丁的分析法学、汉斯·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哲学渊源包括J.L.奥斯汀的语义哲学和彼得·温奇的分析哲学,甚至还受到了当时社会变革的影响。“内在观点”强调了规则的义务面向,站在群体成员的角度,而接受并使用这些规则作为行为的指引。其要件有三:规则的存在、本身需要接受规则、规则对行为的指引。德沃金以其独特的阐释学立场对“内在观点”进行了批评。哈特及其他分析法学家也对其进行了修正。   与传统法学理论进行比较,哈特“内在观点”理论范式的目标是解决法律效力问题。“内在观点”的采用保证了“承认规则”效力与实效统一,使“承认规则”能够鉴别出除了自身外所有的法律规则,也就保证了整个法律体系的效力,因此“内在观点”才是哈特法律效力观的核心。   “内在观点”在哈特理论中有着基础地位,是解决《法律的概念》中的核心问题基础。但“内在观点”理论的提出不仅仅是完成了哈特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更重要的是它开创了一个时代、开创了一个范式。对不同的人的不同观点进行全面看待,并且更加深入的分析了法律效力如何成为可能的问题,树立了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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