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成为越来越多的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但是由于法律具有的滞后性等原因,些社会主体开始利用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部分漏洞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行为反映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表现为一种新型的诈骗模式——诉讼诈骗。由于现实中诉讼诈骗行为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加之我国理论界对于诉讼诈骗的定义也未达成共识,因此对诉讼诈骗行为应当如何定义和定性以及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进行规制,大家的看法各不相同。虽然理论界对于诉讼诈骗的定义尚存争议,但是对其行为的特点也有一定的共识,即行为人通过进行虚假诉讼,欺骗司法机关,使司法机关对案件的真实情况作出错误的判断进而做出错误的判决,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从社会现实角度来看,诉讼诈骗侵犯的不仅是公民的合法财产以及财产性权利,也对我国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秩序造成了破坏,更加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与尊严。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来说,诉讼诈骗具备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超出民事诉讼法律的调整范围,具有充分的刑事当罚性,应当由刑法对其进行规制。然而,由于刑法的滞后性等原因,我国现阶段对于诉讼诈骗行为只能由民事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但由于民法特点的限制对其的惩罚力度较轻,无法达到有效遏制诉讼诈骗发生的目的。我国刑法学界虽然对诉讼诈骗的危害性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但是由于刑法条文中对该行为应当如何进行规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答复”又不足以解决全部问题,因此司法机关对诉讼诈骗的处理结果并不相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法制的统一。因此从理论上对诉讼诈骗进行清晰的界定将大大有助于未来我国对诉讼诈骗的刑法规制。本文将分四个部分对诉讼诈骗行为的概念界定与罪刑认定两方面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一些立法构想以对诉讼诈骗进行有效规制。第一部分为从司法实践看诉讼诈骗的认定。该部分在简要介绍诉讼诈骗现象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对诉讼诈骗定义的认识,并介绍外国刑法理论中对诉讼诈骗的定义,引出下文。第二部分,即诉讼诈骗的定性问题讨论:在分析国内外有关诉讼诈骗定性的法律规定和理论争议的基础上提出笔者对诉讼诈骗定性的观点。第三部分,为诉讼诈骗罪的立法构想,主要讨论了诉讼诈骗罪的构成和法定刑设计。第四部分,是对诉讼诈骗罪其他问题的说明,包括诉讼诈骗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诉讼诈骗罪的停止形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