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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最终目的在于社会福利,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在社会现实面前如果表明不了自己存在的理由,那么理应得不到实施。 由于历史、体制等原因,法官本籍回避制度没有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得到规定,从而导致了中国绝大多数的法官都是在自己的家乡所在地(以及出生地)的法院中工作,甚至担任院长、副院长这样的关键职务。本籍任职使得由血缘、亲情、家族乃至上下级等关系所织成的关系网络给绝大多数在本籍法院任职的法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法官往往面对情与法的纠结。法官难以严格按照法律审判,亲情案、血缘案等违背司法原则的案件大量出现,因此,为了让法官摆脱情与法的困境,有必要在制度上做出相应的设计,那就是法官,至少法院里的主要法官,不在本籍任职。 一项制度的提出必须经得住理论的推敲和实践的检验才能得以实施。因此,本文从理论、实践两方面试图对法官本籍回避制度进行一定的考证,试图说明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法官本籍回避制度的效果预期难以实现。 文章第一部分是前言,对法官本籍回避制度的历史、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一定的梳理,以期对问题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 第二部分是从理论的角度对法官本籍回避制度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主要从审判依据、纠纷解决模式、案件类型等方面进行论证。 第三部分是从实践的角度进行考证,以大洼县法院为样本,从审判一线的法官构成、新任外地法官的选择及当事人对外地法官的态度等方面进行考证。 第四部分是结论。从当下中国的现实出发,立足乡土中国与现代意义上中国的差异,试图得出不同的结论。 最后针对目前法官本籍任职的弊端试图提出自己的一点点建议,以期对中国司法尽一点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