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股东表决权信托是英国独创的,是公司法和信托法的制度连接点,之后美国将信托制度运用到公司领域,并且通过法律实践逐步发展起来。在一百四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围绕公司控制权的配置,通过富有创造性和灵活性的表决权信托设计,满足了公司不同利益主体的需求。我国立法目前并没有对股东表决权信托行使予以明确的规定。虽然2002年“青岛啤酒股权变更案”中成功采用该制度实现融资以及对公司控制权的配置。但是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制度和深入的理论研究,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和推广效果仍不理想。 本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导论分析了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创新点。正文从“青啤股权变更案”入手分三部分对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为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概述。首先,着眼于表决权信托的界定及历史沿革了解其概念和法律属性,以及股东表决权信托的法律关系、域外该制度的发展历程。其次,对表决权信托与相关制度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比较、分析,以彰显表决权信托制度的特质。最后,对股东表决权信托的价值做了详细的阐述。第二部分为我国建立表决权信托制度现实需要及条件。根据股东表决权信托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成功运用,结合我国目前国有企业以及中小企业的现状,阐述在我国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公司职工持股中的运用,以此论述该制度在我国的现实需要。并且分析了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及信托业的发展现状为该制度的建立所储备的现实条件。第三部分,从立法模式的选择及制度的价值取向展开对具体制度的设计,包括实质规定和形式规定,另外对于因表决权信托导致公司结构可能发生改变的情形,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如此,对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个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