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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国民经济发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交通事故受害者获得救济的主要途径,但是,当出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定额度、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或是肇事者逃逸的情形下,被害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以保障。基于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运而生。设置该基金的目的旨在结合交强险制度,构建一个完善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社会救助体系。当交强险制度发生缺位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上升为保障受害者权益的核心。然而,当前我国的交通事故社会基金制度之设计和运行在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尚存在诸多缺陷,亟待完善。本文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归纳和分析该基金制度所存在的缺陷,考察借鉴域外部分国家和地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探讨其相应的完善对策。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主要内容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概述。该部分介绍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基本含义、产生背景、基本功能,并探讨了该基金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关系。第二部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该部分首先扼要梳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的现状,然后再从制度层面归纳和剖析其存在的诸种缺陷,如立法效力层次低,救助基金管理监督机构未明确设立;资金来源单一,尚未形成稳定的筹集渠道;社会救助基金运营不畅。第三部分:域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考察及其借鉴。该部分着重介绍美国、德国、日本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相关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其对我国的可资借鉴之处。第四部分: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对策。本部分针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存在的缺陷,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具体包括:提高立法位阶,明确救助基金的管理监督机构;拓展基金来源渠道,确保资金来源稳定;设置统一的基金垫付最高限额;完善救助事项;赋予受害者及其亲属基金直接请求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