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以1766年瑞典颁布《出版自由法》为开端,信息公开的浪潮已经席卷了整个世界,各国纷纷开始了信息公开法制化的进程。我国政府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政务公开,“信息公开”这一理念才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2007年4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作为我国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部法律文件,实现了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效力的更高层面化,明确了“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原则,同时赋予了公民针对行政机关侵害知情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司法救济途径的引入为知情权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我国没有判例法的传统,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领域都缺少对案例的专门收集、整理和研究。信息公开诉讼这一新的诉讼类型是我国法治发展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具有不同于传统行政诉讼的特征。本文将以其作为研究对象,首先介绍有关信息公开诉讼的基本理论,然后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迄今为止所发生的信息公开诉讼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总结出当前我国信息公开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域外经验,为我国信息公开诉讼的发展与完善提供有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