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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资源,对农民而言更是与其息息相关,土地权利可谓是农民财产权利的核心。我国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在于农村的建设,而农村建设的“政治文明”核心在于农民的基本权利,农民土地权益的确立和保护成为农村改革和建设的重点。如果不能很好地确立农民的基本权利,将不仅影响到农村的经济发展,还会影响到城乡关系的协调与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将遥不可及。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植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体制之下,在一定历史时期曾给中国农民带来空前的劳动热情,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模式。时至今日,我国虽然已经确立了以集体土地所有制为基础,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利用制度,但是这种土地制度仍然存在理论和内容上的缺陷,在实践中也难以反映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虽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但是对理论界的核心争议仍未解决,仍不能满足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造的需要。重新审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有必要对此问题做深入的研究。它不仅关系着农民的生存权,更关系着中国经济的发展速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本文追溯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形成的历史,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困境进行剖析,挖掘其理论和现实缺陷的根源,比较分析各种改造方案的利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用合有制改造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方案。同时,在分析我国现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和困境的基础上,提出两种可行的运作模式——合作社制度和股份制。对我国已经有法律基础的合作社制度,本文分析了其利弊,并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提出完善意见。对尚在理论探讨中的股份制,本文提出了具体的构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