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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尤其结合当今最先进的通讯技术,信息复制的精确和近乎完美,加工的无与伦比,存储的惊人容量,传输的迅捷、廉价,人机交互优势等,彻底改变信息采集、处理、复制、传输的方式,这些在给世界经济、文化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的同时,也给世界各国相关法律尤其是版权法提出新的挑战,推动其进一步的变革。 复制权和传播权是版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网络和数字信息存储技术的应用引起了关于这两个权利保护的一系列问题,国际公约和主要发达国家对此做了不同的规定。此外,在网络环境下,未经作者授权,其就通过网站传播作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侵权。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也应明确规定在版权法中,以切实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在制定和实施《著作权法》的时候,还没有考虑网络这一形式。但是,随着高科技的迅猛发展以及互联网在我国的迅速普及,同时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势在必行,亟需在立法过程中加以规范,以真正促进网络信息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