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二十一世纪,随着中国经济的起飞,民事活动愈加复杂,随之而来的是民事纠纷的复杂化,仅仅保护民事权利主体的财产已满足不了法律实务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精神损害登上历史舞台,它使人的尊严以及内心精神世界的法律地位得到空前提升。当今国际立法中,各国争相建立自己的精神赔偿体系。总体来说,各国关于精神损害的立法都在呈现逐渐拓宽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趋势。我国虽然也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了规定,但是尚不完善,仍需要在理论中继续深入研究以及在法律实务中的不断探索。文章首先通过对我国不同时期关于精神损害立法规定的探析,发现诸多立法中存在的冲突之处,另外由于研究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首先要弄清什么是精神损害,笔者在第一部分阐述了精神、精神损害、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及三者关系。第二大部分笔者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存在争议最大的客体和主体两个方面入手,通过论述以及比较国内外立法差异,结合法律实践,分析国内外经典精神损害赔偿案例,详细解读了何种情形下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由可适用精神损害的情形引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主体。通过探讨法人是否可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关系权利主体、以及违约责任可否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等热点争论话题,提出适合我国社会实践的建议。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笔者通过结合上文论述,指出我国相关法律体系尚存仔很大的不足,并且对症下药,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同时提出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设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拓宽主体范围,承认法人、间接受害入等也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扩张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客体,比如在特定的合同领域尝试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等等;第三,完善精神损害立法体系,结合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健全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加强法律解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的精神损害赔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