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限购政策的推进,实践中借名购房争议的案件涌现。借名购房关系区别于借款买房关系、委托买房关系,其认定需具备借名买房合同、实际出资人、房屋居住状况、房产证持有状况等综合因素认定。认定为借名购房关系,借名人基于合同的转移登记请求权是否能得到支持,还需要进一步认定合同的效力。借名人或出名人能否确认物权或申请物权保护,除认定合同效力外,还需考虑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的关系,考虑我国物权的登记制度。本文主要通过案例分析、法理分析、法律后果分析等,认为判定借名购买商品房的合同是否违反公共利益应分情况讨论,不应一概而论。在合同有效前提下,在出名人基于物权请求返还占有时,法院应根据借名人才系房屋真实权利人,而不予支持出名人请求。在借名人请求确认所有权时,法院也不应直接判定该房屋产权归借名人所有,借名人并不为房屋真实权利人,应释明借名人另行起诉房屋转移登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