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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兴盛和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升,全球消费者的购买能力一天比一天有所增益,所以粘附在商品上的可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的作用也越来越得到法律和社会大众的认可。根据商标的二维形态和三维形态,商标可以被分为二维平面商标和三维立体商标两种类型。立体商标出现的时间虽然迟于平面商标,但是其在表达力方面更加形象直观,因此对于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而言更具有影响力。一个立体标志是否可以通过商标主管机关的核准注册,其关键因素由该立体标志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所决定。从目前的全球情况来看,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承认立体商标的合法地位,但是关于立体商标的某些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争论,例如:立体商标自身是否具有固有显著性,如何认定立体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影响立体商标获得显著性认定的因素都有哪些等等。通过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立体商标的数量日益增多的同时,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产生的冲突也会相应增加。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规定还不够完善,所以导致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具体运用法律规定时会产生自相矛盾的认定结果。基于上述背景和问题,首先,本文从我国立体商标的立法现状入手,对于立体商标显著性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同时归纳《商标法》和《商标审查及审查标准》中关于认定立体商标显著性的法条表述。其次,以司法实践中的代表性案例为研究样本,分析在认定立体商标显著性时的种种困境以及成因。再次,考察英美法系和欧陆法系中的某些国家以及欧盟法在遇到同种问题时的法律经验。最后,对于我国立体商标显著性认定的标准和方法提出一些完善建议。包括在立法层面上详解“相关公众”的含义;完善“第二含义”的认定因素的标准;细分立体商标的类别。在司法层面上要从生产者、消费者和竞争者的角度来认定立体商标显著性;从立体商标整体上推定其显著性是存在的;重视“获得显著性”。本文通过这几方面的论述,期望对立体商标显著性的认定进行研究,从而进一步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