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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知常识是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标准中的一项重要因素,也是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一个方面。本文通过对我国关于公知常识的相关规定和相关的行政和司法实践的研究,参考美国、欧洲、日本等几个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法规中关于公知常识的规定,寻求可操作的公知常识适用规则。由于公知常识的范围会因时间、领域的不同而改变,要给出一个具有操作性的公知常识定义十分困难,因此,本文认为,应从公知常识认定的法律程序入手来解决公知常识适用的问题。简单来说,公知常识的认定通常应有书面证据佐证,没有书面证据佐证的情况是特例,应严格限制。对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可以首先以说明理由的方式来进行,如果推理的逻辑过程受到合理质疑,则需要就公知常识的认定举出书面证据。用来佐证公知常识的书面证据不必受举证期限的限制。